2010年1月26日下午15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基金会全体成员经过慎重讨论,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救助对象郝丽红。 二、按照章程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员工家庭直系亲属因就学造成的重大经济支出”为依据,救助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 整个捐助过程在公司康旭元董事长和霍春霞副总经理与岩土公司总经理兼基金会监事王建文的监督下进行。